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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炳权与李建义、万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权,李建义,万秀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970号原告:周炳权,瓯海区泽雅镇下村6组。身份证号码:330321196007198411。委托代理人:潘雄伟、林锋,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义,市鹿城区岩门村。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12156510。被告:万秀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权与被告李建义、万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炳权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7日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