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卓甲、叶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甲,叶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卓甲。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卓甲、叶某某要求宣告卓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卓乙,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公某身份号码:××98701087637),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花滨水利水电物资总站宿舍201室。申请人申请称:两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8年4月8日,卓乙在本村故意放火,烧毁了申请人的房屋,烧死申请人卓甲父亲。后经鉴定认定卓乙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被申请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明确民事赔偿主体,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卓乙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卓乙目前表现符合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受被害妄想的影响,其在本案中实质性辨认能力已完全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卓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