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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钰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杰,西安天益制药有限公司,何三成,康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李钰杰。被执行人西安天益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翠华南路甲子2号21楼2号1层。法定代表人何三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三成,西安天益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康乐平,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四场退休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钰杰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益制药有限公司、何三成、康乐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2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125元、执行费520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卫 东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