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8号申请人源×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申请人源×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第61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源×公司申请称,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没有认定源×公司与杨某某所签订的一份切结书,切结书的第十条规定;非担当或指任人员,私自操作机器或作业人员未依操作机器注意事项作业而引起的工伤事件,后果自负。如机器损坏照价赔偿,且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及福利。在适用法律上,首先,宝安区2008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是10800元,而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一点的裁决数额超出了上述金额,因此,该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违背了《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次,仲裁裁��书最后一段写”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违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依法终局裁决的时效是三十日。第三,仲裁庭告知了申请人对裁决不服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决不服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619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杨某某答辩称,本案仲裁裁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源×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从如下四个方面认定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一、仲裁委员会根据源×公司未为杨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及杨某某经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级的事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源×公司应当支付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切结书第十条的约定为由主张不负担任何工伤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杨某某要求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本案社会保险纠纷作出终局裁决。源×公司主张劳动仲裁不应对杨某某的上述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本案劳动仲裁申请人为劳动者杨某某,仲裁裁决尾部写明”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述表述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仲裁裁决书最后一段没有告知被申请人如对裁决不服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系仲裁裁决书尾部不完整,属于仲裁裁决书格式不规范,不属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书没有告知被申请人诉讼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第619号仲裁裁决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源×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源×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