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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18号2-4楼。法定代表人李阳,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通视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韩晓刚,总经理。关于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报名费27416元、诉讼费1124元,本院已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通视大厦301室办公,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报名费27416元、诉讼费1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