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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建德市××街道××东路××号。诉讼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原告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1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长  陈文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