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建德市××街道××东路××号。诉讼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原告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1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长 陈文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