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凤兰与黄洪成、黄洪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兰,黄洪成,黄洪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02号原告黄凤兰,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洪成,男,46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洪祥,男,40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