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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凤兰与黄洪成、黄洪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兰,黄洪成,黄洪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02号原告黄凤兰,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洪成,男,46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黄洪祥,男,40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