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周甲、朱某某、许某某、周乙被继承与周甲、朱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周甲、朱某某、许某某、周乙被继承,周甲,朱某某,许某某,周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周甲。被告:朱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周乙。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甲、朱某某、许某某、周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菱声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周甲、许某某(同时系周乙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甲、朱某某生有一子,名为周丙(1979年2月19日生)。被告许某某系周丙之生前配偶,周乙系周丙之子。2008年2月3日及4月1日周丙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分别借款25000元及6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二份,口头承诺一年后归还。2010年3月初周丙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四被告实际继承了周丙的遗产。期间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讨借款,但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周丙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周丙欠原告的借款8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周甲辩称:被告不知道周丙向原告借钱的事,也没有能力归还。被告许某某、周乙辩称:周丙没有留下遗产,不需要被告还钱。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1.借条二份,证明被继承人周丙周丁于2008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及2008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共计85000元的事实。2.人口信息四份,证明四被告与周丙之间的身份关系。被告周甲质证: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许某某、周乙质证:对原告证据1不知真假,请法院确定;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周甲、许某某、周乙提供的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周丙于2010年3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家属没有获得事故赔偿金。原告质证: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朱某某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尽管被告称对原告证据1无法确认,但也未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证据1、2均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亦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周丙于2008年2月3日和2008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因生意需要资金共向原告借款85000元。2010年3月2日周丙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四被告分别系周丙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被告均称周丙未留下遗产,也未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关于被告家庭房屋问题,周甲称周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但造房子的时候周丙没有出钱。现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周丙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周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周丙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周丙本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借款。现周丙已死亡,而四被告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仍应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因原告与周丙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甲、朱某某、许某某、周乙以各自继承周丙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共同向原告马某某清偿周丙的借款8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菱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