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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至光与邵学义、薛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至光,邵学义,薛慧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374号原告王至光,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卫辉,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学义,男,32岁,住胶州市。被告薛慧英,女,32岁,住胶州市。原告王至光与被告邵学义、薛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至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