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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清市某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某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16号申请人临清市某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老车站。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临清市某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GA/01027945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3月17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9月17日,出票人河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沙河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某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杨 庆 和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