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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与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07号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鲁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水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12b-3(14-13)(14-14)。负责人:王海峰,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