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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13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吴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红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福贤。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吴福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福贤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527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福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还款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527元,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11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张治华代理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