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德华与孙淑元、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华,孙淑元,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董德华,农民。被告:孙淑元,农民。被告:孟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华与被告孙淑元、孟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有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