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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德华与孙淑元、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华,孙淑元,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董德华,农民。被告:孙淑元,农民。被告:孟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华与被告孙淑元、孟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有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