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5号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该司员工。被申请人周某,男。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深坑劳仲案(2010)17号之1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XX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