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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一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肖朝发与谢隽、焦素侠、江新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朝发,谢隽,焦素侠,江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一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肖朝发被执行人:谢隽被执行人:焦素侠被执行人:江新全原告肖朝发诉被告谢隽、焦素侠、江新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朝发于2010年3月3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隽、焦素侠、江新全依据判决书支付借款42302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3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隽、焦素侠、江新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谢隽、焦素侠、江新全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素侠在本市XX区西七路XX号(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拥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焦素侠在本市x区x号(房产证号xxxxx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