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利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与马海峰、庄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马海峰;庄迎春;马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利商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负责人:袁树樱,支行长。地址: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孙爱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津县支行主任,现住利津县。被告:马海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岳修诚,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庄迎春,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马爱华,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村民,现在北宋贵李村路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生意。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诉被告马海峰、庄迎春、马爱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海峰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227.42元,于2010年8月2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余款本金及利息29227.42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庄迎春、马爱华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马海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汝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