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屠金澍、许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屠金澍,许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483-495号。代表人:屠世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轶,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俞佳镭,该行员工。被告:屠金澍,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济师,住慈溪市。被告:许丽萍,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屠金澍、许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对被告许丽萍的起诉。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