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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裘立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裘立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949号原告: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飚。委托代理人:黄耀。委托代理人:冯嘉。被告:裘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裘立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0元,由原告浙江圆通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