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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郑某为与被告胡甲、台州市××亚礼品厂与胡甲、台州市××亚礼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郑某为与被告胡甲、台州市××亚礼品厂,胡甲,台州市××亚礼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胡甲。被告:台州市××亚礼品厂,住所地台州市××街道××葛村。法定代表人:胡乙。原告郑某为与被告胡甲、台州市××亚礼品厂(以下简称新××礼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kx162号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台黄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该车的过户手续。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甲、新××礼品厂的法定代理人胡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台州市黄岩永博模具厂(以下简称永博模具厂)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被告胡甲。2009年6月28日,被告胡甲以永博模具厂名义由被告新××礼品厂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自2009年6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时间为二年等。同日被告胡甲以永博模具厂名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郑某借到现金叁万元(金某某写¥3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胡甲未归还借款,仅支付利息至2009年8月27日止。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新××礼品厂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胡甲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新××礼品厂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甲负担;被告新××礼品厂负连带责任。被告胡甲、新××礼品厂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郑某、被告胡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新××礼品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胡甲系台州市黄岩永博模具厂业主的事实。证据2、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证明2009年6月28日被告胡甲以永博模具厂名义由被告新××礼品厂担保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等的事实。本院向被告胡甲、新××礼品厂的法定代表人胡乙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被告胡甲、新××礼品厂的法定代表人胡乙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永博模具厂由被告新××礼品厂担保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永博模具厂的业主系被告胡甲,本案的借款人应为被告胡甲。被告胡甲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胡甲归还借款,并支付自2009年8月28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礼品厂作为借款保证人自愿为被告胡甲借款提供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律有关规定,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台州市××亚礼品厂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人民币737.5元,由被告胡甲负担;被告台州市××亚礼品厂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