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辖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永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永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永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聪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号。负责人朱顺德。上诉人杭州萧山永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间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破产案件。原审法院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确定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浙江省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虽讼涉买卖合同纠纷,但原审法院已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绍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被上诉人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讼争一方系破产申请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