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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与武汉市蔬菜种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裁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甲1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与武汉市蔬菜种子公司买卖纠纷(2003)阳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关于同意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文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经审查,2009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经企业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中国种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中国种子有限公司承担。2009年8月24日,改制后的中国种子有限公司又更名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经改制后更名为中国种子有限公司,后又变更公司名称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应为变更名称后的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李 冲审判员  陈金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