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陈××、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陈××。被告: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原告徐志明与被告陈××、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0年7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陈××、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9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人民陪审员  朱友芳人民陪审员  邹一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