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陈××、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陈××。被告: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原告徐志明与被告陈××、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0年7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陈××、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9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人民陪审员 朱友芳人民陪审员 邹一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