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成鑫与吴春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鑫,吴春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戴成鑫。被告吴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成鑫与被告吴春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成鑫以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成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戴成鑫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