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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周与王坤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王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长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郑周。被告王坤。原告郑周与被告王坤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周诉称:被告借他人民32000元,后经他多次索要,被告归还了人民币7000元,现要求被告归还下欠的人民币25000元。被告王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辩词。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坤于2009年9月30日借得原告郑周人民币32000元,并立有借条一张言明“借条,今借郑周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正(32000正),王坤,2009.9.30”此后,被告父亲代被告给原告归还人民币2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承认下欠原告人民币30000元,对所立欠条亦无异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被告王坤当庭归还了原告人民币5000元整,并约定于2009年12月6日归还原告剩余款25000元。在本院送达调解书时,被告拒绝领取,之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应诉,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保护,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32000元,被告立有借条。被告亦承认欠款之事,对借条亦无异议,双方债务关系成立,因被告已归还原告7000元,现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归还下欠的人民币25000元,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坤归还原告郑周人民币25000元整。本案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