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艳红与林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红,林海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谢艳红,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欧洲花园嘎纳座10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波,城街道欧洲花园华沙座4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红与被告林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艳红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