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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艳红与林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红,林海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谢艳红,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欧洲花园嘎纳座10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波,城街道欧洲花园华沙座4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红与被告林海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艳红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