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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与钱永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钱永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镇。法定代表人:楼马云。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卢秀莉。被告:钱永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上后村161号。委托代理人:吕春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上后村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永萍挂靠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东晓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永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4元,依法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