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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一玲、王微与王微、王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玲,王微,王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朱一玲,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村。被告王微,经商,市暨阳街道上庄路117号101室。被告王紫芳,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玲诉被告王微、王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一玲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玲撤回对被告王微、王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6.0元,由原告朱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