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一玲、王微与王微、王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玲,王微,王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朱一玲,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村。被告王微,经商,市暨阳街道上庄路117号101室。被告王紫芳,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玲诉被告王微、王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一玲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玲撤回对被告王微、王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6.0元,由原告朱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