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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郑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郑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在中国银行淳安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方某在中国银行淳安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贤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