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晁振龙与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振龙,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晁振龙,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殷亚翠,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振龙诉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振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楚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