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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波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波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栋二楼a座。法定代表人:潘俊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系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沙院路270号601房。委托代理人:李军辉,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波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1225号23幢20室。法定代表人:许进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波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志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