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松千与王明军、卢华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千,王明军,卢华东,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64号原告金松千,住上虞市陈溪乡太平山村52号。(身份证号:330622194303037616)被告王明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陈溪乡许天村许朗岙46号。(身份证号:330622197212147637)。被告卢华东,住上虞市章镇镇任叶村叶桥53号。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千与被告王明军、卢华东、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松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