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商外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与美国扬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美国扬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岳。委托代理人:徐立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扬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祖京。委托代理人:全利人。上诉人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美国扬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4元,减半收取10167元,由上诉人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