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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常玉萍与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萍,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常玉萍,女,1963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常玉萍申请执行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