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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6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61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与李善根、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李善根;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6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六楼602。负责人:周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石雷,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根,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70号20栋3层西北角。负责人:姚鲁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善根、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 娟审 判 员  朱 莺审 判 员  沈 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世耀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