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宫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395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