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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坚强与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坚强;方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陈坚强,道全备村10组。被告方惠英,街道全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强诉被告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强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坚强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陈坚强负担。审 判 长 俞玮审判员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益   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骆   铠   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