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坚强与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坚强;方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陈坚强,道全备村10组。被告方惠英,街道全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强诉被告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强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坚强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陈坚强负担。审 判 长 俞玮审判员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益 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骆 铠 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