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详练与朱庆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详练,朱庆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43号原告程详练,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程家埠村,现住义乌市贝村*幢*单元。被告朱庆卫,系同年哥酒店业主,住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原告程详练为与被告朱庆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庆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详练撤回对被告朱庆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