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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集镇。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驻马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亦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