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自强与西安生活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强,西安生活锅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新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强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法定代表人:郑国强,该厂厂长李自强与西安生活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自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西安生活锅炉厂在本市x路号厂房正在拆迁安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在本市x路x号厂房拆迁补偿费壹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评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