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翁家挺与胡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家挺,胡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25号原告:翁家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杜松根(系原告舅舅),男,慈溪市新浦镇司法所工作,住慈溪市。被告:胡其林,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施金来(系被告妻兄),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家挺诉被告胡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