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国富与胡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富,胡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440号原告:胡国富,男,身份号码3307271965********,农民,住磐安县玉山镇隔水村金江路**号。被告:胡方伟,,农民,住磐安县玉山镇方塘村**号。原告胡国富与被告胡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富以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胡秉而非胡方伟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富负担。审判员 朱丽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