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桐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92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汪某某。原告赵某某为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起诉称:2009年4月9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三年,借条每年转出一次,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如被告汪某某不按时支付利息,原告赵某某可提前收回借款。因被告汪某某不按约支付利息,现要求被告汪某某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729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0年7月9日按月利率1.62%计算)。原告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和转让协议各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汪某某答辩称:借款利息我是正常支付的,借款我会还的,但时间没有到,原告不能向我主张权利。如原告一定要我归还,那么原告把网吧股份还给我,我把借款和股份转让款都还给原告。被告汪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被告汪某某将其所有的桐庐绿茵网吧25%股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某同时借款15万元给被告汪某某,约定:借期三年。借款利息在��行贷款月息在1分以下时,按2分计算,银行贷款月息高于1分时,按银行在1分基础上高多少,在2分基础上加多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在网吧当月月底分红时支付,否则原告赵某某有权按借款数额的多少折成网吧等值股份进行分红。被告汪某某按一年的借期出具借据给原告赵某某,借据每年转一次。借款期内,被告汪某某在正常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原告赵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告汪某某催讨借款,借款期满,被告汪某某还不清借款,原告赵某某有权按借款数额的多少折成网吧等值的股份进行分红,直至借款还清,但不拥有该部分等值股份的所有权。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0年4月10日,被告汪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期1年。本院���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本案借款未到还款日期,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约支付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汪某某给付赵某某借款利息7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赵某某负担1673元,汪某某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