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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立集团有限公司,甘新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74号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平。委托代理人:冯金伟。被告:甘新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鸥翔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74-1号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新广,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公民身份号:362202197101122613),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三洲村莘洲组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集团)与被告甘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案款12776.77元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交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瑞立集团的申请是为了使今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履行,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新广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万松营业部瑞安市人民法院账户的案款12776.77元,(冻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续冻结不超过三个月;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爱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