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觉欢。委托代理人:许汶。被告: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华。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欢乐公司)为与被告临安碧雪湖农庄��限公司(下称碧雪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欢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雪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欢乐公司起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在杭州西湖明珠频道每晚2次为被告播出20秒广告,并赠送杭州影视频道气象时段广告每日3次各5秒,播出时间均从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1月11日。被告应支付广告费12万元,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09年3月20日前付清。如有一方违约,每天的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1%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播出义务,但被告于2009年8月28日、2010年4月13日各支付广告费3万元后,余款一直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承揽合同款6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1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欢乐公司为支持其事实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承揽合同1份,用以证明双方签约事实。2、电视广告播出记录通知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义务。3、律师函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碧雪湖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欢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8年11月10日原告欢乐公司与被告碧雪湖公司签订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杭州西湖明珠频道播出碧雪湖农庄的广告,��出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1月11日每晚18:25和22:05左右时段,每次播出广告20秒,并赠送杭州影视频道气象时段广告每天3次5秒,广告费合计12万元,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3月20日前支付余款。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额的1%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欢乐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但碧雪湖公司仅于2009年8月28日和2010年4月13日各支付广告费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欢乐公司和碧雪湖公司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碧雪湖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欢乐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动进行调整,但计算金额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碧雪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告费60000元。二、被告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4837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临安碧雪湖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余款退回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