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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海蓉与孙卫华、樊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蓉,孙卫华,樊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杨海蓉,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南湖小区*号。被告:孙卫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湖路*号。被告:樊月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湖路*号(系被告孙卫华妻子)。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海蓉与被告孙卫华、樊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孙卫华主动与原告杨海蓉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原告杨海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蓉撤回对被告孙卫华、樊月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海蓉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