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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某公司,富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傅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钟某。上诉人福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5.5元,由上诉人福某公司负担。福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1元,余款人民币1515.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   尧审判员 张 新 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