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世兰与王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兰,王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561号原告:陈世兰,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广度乡祖庙村托里2号。被告:王钟明,成年,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兰与被告王钟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兰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兰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世兰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