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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力天纺织服饰整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丽轩时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丽轩时装有限公司,绍兴力天纺织服饰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丽轩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红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力天纺织服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昱。上诉人杭州丽轩时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纺织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内容属于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方;上诉人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杭州市中院才符合涉港澳台的本案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纺织品购销合同》第10条载明:供、需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需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该约定可认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范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