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刑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冯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裕刑初字第0094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棋,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江兆存,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棋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冯棋及其辩护人江兆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棋于案发前几天在被害人的美容院内认识了该店服务员李某1,随后曾约李某1出去玩耍。后因李某1无意继续和其交往,双方不欢而散。2010年3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冯棋酒后来到该美容院内,欲找李某1索要交往期间花费,因李某1不在店内,遂持刀对该店员工王某、潘某进行威胁,两人被迫交给其现金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棋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潘某陈述、证人李某2证言、手印鉴定结论、书证指纹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浩审 判 员 张萍人民陪审员 沈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