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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陶玉芳与金安波、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芳,金安波,张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陶玉芳,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车晓军,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金安波,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云山路1号生活区。被告张淑娟,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云山路1号生活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芳与被告金安波、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玉芳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玉芳以与被告金安波、张淑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邮递费60元,合计538.5元,由原告陶玉芳承担。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